修改鳥籠公投法的重點不在門檻

..修改鳥籠公投法,重點不在二分之一的門檻,而在公投法第30條第二款之否決條文。若不改第二款的否決條文,門檻即使下修到三分之一,正反兩方仍將非公平競爭,投票結果也將仍會被荒唐扭曲。

目前運動訴求有點分散,且DPP所提的核四公投特別條例只限於核四,不及於服貿或其他重大爭議的議題,這是不智的。當前民氣昌旺,不趁此時修改鳥籠公投法更待何日?況且,單純要求降低二分之一的門檻其實不是重點。理由如下文。

此刻公民運動若能集中:

1、要求修改鳥籠公投法;

2、要求核四及服貿版本公投,

就可以把力量整合起來,不致像現在,運動的訴求被迫分散在反核與反服貿兩頭。(也許自經區也一併考慮。)

據聞:若修改鳥籠公投法並進行核四公投,林義雄先生亦會同意停止絕食。

不過修改鳥籠公投法,重點不在二分之一的門檻,而在其第30條第二款之否決條文。公投主文若為同意或不同意並列,就無否決的問題,亦即:此時有效投票數不達投票權人數二分之一,不代表否決,只代表「未決」。

未決狀態不論是核四或服貿,對執政黨都不利,因事情就必須延宕下去。這時二分之一的門檻是否要下降,就會被執政黨認真看待。

當然二分之一的門檻若能提早下修也很好,但那不是重點。要注意即使下修到三分之一,若不改第二款的否決條文,正反兩方仍非公平競爭。

舉例說明如下:以目前台灣投票權人共 1,800 萬計算,如果為了核四議題,原本願意出來用投票表示意見的人有一半,即 900 萬,其中同意停建核四與不同意者各為550萬:350萬。照理,同意停建核四應獲壓倒性的勝利,可是投票前,不同意停建的那方,可以呼籲它的支持者不去投票,屆時 350 萬之中,也許有 310 萬嚮應,用「不出來投票表示不同意停建」。此時,真正出來投票的 590 萬 (=550+(350-310)) 並未達到 1,800 萬的三分之一,依據第二款否決條文,停建之議被否決。這樣的公投仍會是荒唐無比。

所以說,重點在於:把第二款之「否決」條文要改成「未決」;必要時並加註:「未決狀態期間,暫以簡單多數之結果行之」。

再說,第二款否決條文在實際運作時,會違反憲法所保障「秘密投票的自由」,因為不同意的一方用「不投票」表示不同意,但選民去不去投票是外顯行為,可以被監控,所以否決條文違反秘密投票的自由。顯然當初立法不當,必須修改,否則便有違憲之虞。

當然,能達成 DPP所提的「核四公投特別條例」的簡單多數決最好,但迄今DPP無法有效回應馬江所云:「重大議題不能不設門檻」的說法;另一方面,特別條例無法普遍化,無法適用於服貿公投。

黃武雄2014/4/24

附:公民投票法第30條(通過或否決之門檻)
[第一款] 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;

[第二款] 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均為否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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